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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Lex Generalis,SCNP公司治理實踐是基於2007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第40年法律對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進行的。
該結構由股東大會(GMS),監事會(BOC)和董事會(BOD)組成。設置該結構是為了確保在SCNP中系統地實施GCG原則,並明確定義角色和職責。
在履行職責時,GMS,BOC和BOD遵循稱為TARIF的一般原則。
TARIF
透明度
良好治理的原則是,應告知利益相關者公司的活動,未來計劃做的事情以及業務戰略中涉及的任何風險。
透明意味著開放,即公司願意向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清晰信息的意願。例如,透明度是指公開和願意披露真實,準確的財務業績數據。
有關組織績效和活動的重大事項的披露應及時,準確,以確保所有投資者都能獲得清晰,真實的信息,這些信息準確地反映了組織的財務,社會和環境狀況。組織應闡明並公開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角色和職責,以向股東提供一定程度的問責制。
透明性可確保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流程充滿信心。
問責制
公司問責制是指對公司的行為和行為作出解釋或理由的義務和責任。
簡單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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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該對公司的狀況和前景進行平衡且易於理解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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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負責確定其願意承擔的重大風險的性質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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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維持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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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建立正式透明的安排,以進行公司報告和風險管理,並與公司審計師保持適當的關係,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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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定期與利益相關者進行溝通,對公司如何實現業務目標進行公正,平衡和可理解的評估。
責任
董事會有權代表公司行事。
因此,他們應該對所賦予的權力和行使的權力承擔全部責任。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業務,公司事務的管理,任命首席執行官,並監督公司的績效。這樣做必須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
問責制與責任齊頭並進。董事會應向股東負責公司履行職責的方式。
獨立
在管理業務時,公司始終強調專業精神,不受任何違背法律和公平公司原則的各方的影響。同時,在決策過程中,公司機關始終努力避免利益衝突和任何一方的影響。
公平
公平是指平等待遇。一些公司更喜歡簽訂股東協議,其中可以包括更廣泛和有效的少數群體保護。
除股東外,對待所有利益相關者(包括員工,社區和公職人員)的待遇也應公平。
實體在利益相關者看來越公平,它越有可能經受住利益相關方的壓力。
GMS的權限
GMS是SCNP治理結構中的最高機構。它是股東在考慮公司最佳利益並考慮公司章程和所有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重要決策時的論壇。
中國銀行和中國銀行共同負責公司長遠業務的連續性。公司的管理工作由董事會負責,而中國銀行負責對管理層的績效進行監督。
因此,中行和董事會需要對公司的願景,使命和價值觀具有一致的看法。